2019年5月22日,65岁的郑某与丈夫前往某购物商场购物,在果蔬部挑选商品时,商场员工将装满水果的水果筐推至郑某身后随即离开,郑某转身时不慎被水果筐绊倒,导致左手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郑某左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休息两周。郑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购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庭上,某商场表示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另外,从事发现场的监控中可以看出,该商场员工已经注意到了避让顾客,且郑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自身的安全负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商场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来消费的顾客人身安全,对经营场所存在的隐患应进行适当的提醒,并采取措施积极消除。商场员工将水果筐推至郑某身后,没有提醒她便离开,且该水果筐摆放位置也影响了顾客通行,某商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郑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生活常识在转身或后退时对自身安全应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但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某商场的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某商场承担70%的责任,郑某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