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到底谁的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2019年5月22日,63岁的郑女士与丈夫在某连锁超市挑选果蔬。超市工作人员将装满水果的水果筐推至郑女士身后,之后离开了。结果,郑女士一转身就被水果筐绊倒。郑女士被送至医院,被确诊为左臂桡骨骨折。因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郑女士将对方起诉至湖里区法院。
庭审时,超市经营者认为,超市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是郑女士疏忽大意所致。其代理律师表示,监控录像显示超市工作人员一路推水果筐都注意避让顾客,也没有碰到郑女士,而且地面平整不湿滑。作为成年人,郑女士不论是要后退还是转身,都应该回头看看身后。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上前救助,陪同郑女士就医。
审理
双方均有过错,责任三七开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超市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来消费的顾客人身安全,对经营场所存在的隐患应进行适当的提醒,并采取措施积极消除。超市工作人员将水果筐推至郑女士身后,摆放位置影响了顾客通行,没有提醒即离开,应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郑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郑女士承担30%的责任。郑女士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6364.11元。法院最终判决超市赔偿74454.88元,另需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