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对方却根本不理会,就好像这份水果不是她卖的一样,男子一气之下将摊贩的车给推翻了。并大声说要不是看你年纪大,我就揍你了。而女摊贩则回道:怎么样,你打我啊,你打。男子的妻子赶忙将其拉到一边。(来源掌上社评)
相信大家都应该听过“九两称、八两称,”相差不是太多,不算太黑。但今天这位大婶的“半斤成,”就有点不地道了,真的太黑了,原价买了一半的东西,这谁受得了。这么明显的缺斤短两,胆子也真是够大!
面对这种缺斤短两的行为,估计大家也都遇到过,由于涉及的金额小,也可能嫌麻烦,只要不是差的太离谱,往往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缺斤短两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发生这样的事情建议大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
首先,商家缺斤短两,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次事件中,摊贩应当按照男子所买水果的价格退一赔三,这样算下来也没有500元,但男子至少获得500元的赔偿。
根据我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如果发现商家故意缺斤短两的行为,相关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并没收电子秤。
笔者建议,相关经营者要了解计量法律法规,提高诚信经营的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保证计量准确及合法合规使用,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惩罚,获得长久的经营。
也在此建议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购物前要注意商家的计量器具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称重前机器是否放在水平位置,以及购物后可到公平称处进行复称,发现缺斤短两行为,一定要向相关部门反应,只有这些无良商家受到严厉处罚,才不敢继续坑蒙消费者。